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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警察开枪前须“鸣枪示警”是误解

来源:潇湘晨报作者:覃剑 高逸文责任编辑:吕欣彤2014-04-11 11:28

培训重点强调安全用枪

潇湘晨报:本次培训,学员将学习哪些知识和技能?

谭长华:警务射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基础训练、提高训练和考核。理论课包括枪械的常识、枪械的分解结合、枪械的故障排除等一些概况。基础训练包括枪支操作的过程和细节的学习和训练,有握枪、据枪、瞄准、击发的动作,包括如何对准三点一线、平正准星缺口、击发扳机、装退子弹,有怎样形成戒备,还有立姿、跪姿、卧姿等不同姿势的学习。学习完后还会练习打胸环靶。提高阶段的学习内容包括快速掏枪、规定时间命中、首发命中、利用掩体。更具有实战意义。学完之后会进行射击考核。

潇湘晨报:目前基层民警的枪支使用技能和实战技能情况怎样?

谭长华:我在这些局长中做过问卷调查,部分基层民警平常训练很少、基本功不强。平常的训练也很有限。

潇湘晨报:有相关案例吗?

谭长华:有。某地在围捕潜逃的杀人犯时,民警包围了杀人犯的木屋。警察进来后,犯人拒捕,往后门跑,民警扣动扳机,结果打歪了,子弹穿过木板,打伤了埋伏在房间外的民警。

在北方某地,一派出所所长追捕绑架案的嫌犯时,看到嫌犯从二楼跳下去,他也跟着跳下去。当时所长手枪上膛,食指放在扳机上,落地时没站稳,手朝上开了一枪,刚好上面也有一个民警跳下来,正好打中了他。

又比如,一群手持刀具的人追着民警跑。这种情况下,民警首先保护自身安全,第二要做到战术问题的三保证:时间、距离和掩体,要观察街面,做形势判断,要利用好掩体,比如可以躲在树后面、油桶后面,不能一个劲地往前跑。所以,我们现在的初步训练强调的安全用枪,以后再逐渐加强快速射击等实战技能。

潇湘晨报:培训部陈主任(湖南警察学院培训部主任陈宇星)曾表示,将考虑加强对民警实战训练的强度,如增加野外实战和夜战等,警察学院在进一步完善培训课程方面有何规划?

谭长华:这肯定是一个发展方向。在这次专项训练中,教官班已经开始学习夜间实战射击和微弱灯光下射击了。在局长班、所长班只做一些介绍。因为很多案件都发生在晚上,怎样快速拿出手电筒,开灯照射、射击、转移的技能很重要。

潇湘晨报:针对目前我省的民警实战技能及理论培训,您有什么建议?

谭长华:我建议首先加大培训力度,让每一个民警每年至少能打40发子弹,每年至少2到3次培训。各种常规枪支都要练习、充分了解。要加大培训力度,每一次培训,至少要有三天的训练才能达到了解枪支、强化设计动作、贴近实战。其次要形成层层结构、培养小教官。我们已经实施了教官下基层。院局合作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潇湘晨报:4月7日演练时,我们见到了一种多功能警拐,除了传统的控制、击打功能外,还可以发射催泪弹、橡胶弹等非致命弹药,用于远距离制服。它是不是会成为“第九件”常用警械。传统意义上的“八大件”是否会有所更替?

谭长华:肯定会更替。现在的八大件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我们枪的位置在右边,而香港警方的枪放在左边,这样更便于掏枪。

警械使用有很细致的规定

潇湘晨报:民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棍等警械?

周定平:这些都是有很细的规定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违法程度的不同,以及犯罪行为的暴力倾向轻重等因素,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可分为四个层次: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和使用武器制止。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但这过程中,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使用与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条件又不一样,又有很细的划分。

潇湘晨报:怎么划分的?

周定平: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特种防暴枪、催泪弹、高压水枪、警棍、甚至包括防暴车等设施,但手铐、脚镣和警绳则属于约束性警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民警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而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般是针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

枪支的使用需符合15种相关情形

潇湘晨报:枪支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周定平:从相关法律的定义来说,枪支、弹药等属于致命性警用武器。民警在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相关规定也有具体的情形说明,比如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等15种情形。

潇湘晨报:这么多情形,有没有共同规律或者特点?

周定平:有。一般是暴力犯罪,情况紧急,然后经警告无效。

潇湘晨报:“警告无效”是通常所说的“鸣枪示警”么?

周定平:“鸣枪示警”是对法律法规方面的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只是开枪之前要“警告”,而且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还可以不警告而直接使用枪支。警告不一定就是鸣枪警告,也可以是口头警告。

潇湘晨报:是否有不得鸣枪示警的规定?周定平:相关法规对“不得鸣枪警告”有三种情形的规定: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民警开枪后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潇湘晨报:那在现实情况下,如何防止民警滥用警械和枪支?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条例?

周定平: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强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公安部在对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现场制止的具体操作规程内,把开枪的流程有具体的规定,从开始判明现场是否满足开枪的15个情形,到出枪警告,到开枪,开完枪后再到后续处理,一系列都有明确规定。而开枪后,民警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审查,如果开枪不满足相应的条件,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对相关民警进行起诉。

潇湘晨报:如果在符合开枪条件的情况下,民警将周边的居民误伤,具体的赔偿将由谁负责?

周定平:民警独立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民警所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使用枪支过程中误伤周边群众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也会依法对民警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