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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核武器是如何销毁的

来源:中国国防报-军事特刊作者:王维新 李 伟责任编辑:毛志文2014-01-09 16:56

“焚尸灭迹”运载工具

核武器的销毁是一项工序复杂、花费巨大、危险性很高的系统工程。核武器主要由运载工具、发射设施和核装置(核弹头)三大部分组成,对不同的组成部分,采用的销毁方法也不一样。

在销毁核武器的过程中,对运载工具的销毁是重点,也最引人注目。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常有导弹、飞机、潜艇3种,对其销毁的方法也有多种。飞机和潜艇较为简单,一般采用切割法,导弹相对复杂,主要有3种方法:发射法、引爆法、切割法。

发射销毁限制多。发射法,即先将导弹核武器上要销毁的核弹头拆除,然后用销毁设施将导弹弹体(火箭部分)向指定的海上溅落区或其他荒无人烟的地方发射,使它化为灰烬,从而达到销毁的目的。这是一种非常彻底的销毁方法。发射出去的导弹弹体没有再利用的可能。

20世纪80年代,美苏在销毁中程导弹核武器问题上,主张各异。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最初半年内均以向海面发射的方式销毁各自的导弹核武器。美国选择太平洋水域作为其导弹的“焚尸场”,苏联则选择在堪察加半岛外的水域。

实际上,核武器的发射试验就是这样一种核武器的销毁方法,只不过目的不同而已。正因为如此,采用这种方法,有可能会被用于采集相关数据或发展核武器。所以,带有两方或多方协议性质的销毁核武器行为,一方是不能随便采用发射法销毁的。不仅发射的导弹数量有明确规定,而且发射的时间间隔也不能太短,以确保发射法能够真正达到销毁核武器的目的。

1987年12月8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和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于华盛顿正式签署的《中导条约》中就规定:用发射法销毁的导弹不得超过100枚,而且不能借此用以数据测试或作为靶弹,再次发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6小时,以保证其中不含有其他目的。

高效引爆很壮观。引爆法,就是将一枚或数枚导弹弹体、发射筒集中在一起,然后用炸药或炸弹引爆,将导弹及发射筒炸毁。其中,发射筒与导弹既可以组装成一体,也可以分开单独炸毁。这种方法对销毁固体燃料、导弹喷管、发动机等,效果十分理想。

例如,苏联自1988年8月开始成批销毁中程导弹时,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当时,苏联将其1314枚中程和中短程导弹分批运送到伏尔加河下游的卡普斯京-亚尔,每月引爆2次,每次销毁9枚。在哈萨克斯坦的萨雷奥泽克,每周引爆5天,每天销毁4~8枚。

“五马分尸”有讲究。切割法,就是将导弹弹体及发射筒切割成若干部分,或将其压碎、碾平。该法是一种销毁核武器的通用方法,除核装置外,核武器的运载工具和发射设施,都可用这种方法,尤其是对于体积较大的大部件。

为确保切割法能够达到销毁目的,美俄在销毁核武器时,通常是由双方有关专家严格审定导弹被切割的部位,然后由大型切割机按照要求将导弹切割成几大段,甚至将其粉碎成无数个小碎片,以防止被截断和切割后再重新组装。

之所以要求切割前进行专家审定,目的就是要保证把导弹上的动力部分、制导部分等每一个功能部分都彻底切割,使其完全失去再组装的价值和可能性。

多管齐下灭导弹。还有一种介于上述3种方法之间的销毁方法,就是将导弹固定后,点燃发动机将其烧毁,未烧毁的导弹外壳、发动机喷管等部分,则用切割法等机械方法销毁。《中导条约》就明确将这种方法规定为导弹的销毁方法之一。

发射设施“灰飞烟灭”

核武器的发射设施主要是发射核武器的地面设施、机载发射器、艇载发射器等。其中,飞机、潜艇上的发射设施往往随同飞机和潜艇一起销毁。地面上的导弹运输、起竖、发射设施,其销毁方法也主要采用切割法,通常从发射车底盘处拆除,其部件必须从非接口处切开,使之完全报废。

但是,对于另一种特殊的发射设施──导弹发射井、掩体等固定设施,则主要采用引爆法或挖掘法。通常是将发射井上部炸掉至少6米,使其“灰飞烟灭”,或者将发射井上部挖掉至少8米,让其“面目全非”。这样,就可以使一个用于实弹发射的发射井永远丧失发射核武器的能力。当然,对未炸毁的发射井下部,则可采用拆除法将其销毁。

还有一些与发射有关的辅助设施,通常可采取拆除或切开的方法,就地销毁。当对其拆除时,也应从发射车底盘拆除,发射车底盘应从非接口处切开。

根据美俄双方的削减战略武器条约,为保证规定数目的核导弹彻底销毁,各国在销毁核武器时须有其他国家的官方代表参加,以监督销毁工作是否彻底。

在《中导条约》执行期间,美苏双方就曾组织了200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苏方允许现场检查的有84个点,美方允许检查的有34个点。检查内容包括原始资料、销毁情况和工厂停产情况,以确保核导弹确实从这个世界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