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53)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改革基层站所管理体制,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5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建立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社会组织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引导他们依法开展活动。
(55)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重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考评体系,充分发挥其源头预防和化解风险的作用。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完善衔接联动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积极稳妥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建立第三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有效拓展矛盾化解渠道。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涉法涉诉信访的诉访分离机制,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56)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市场预警和可追溯体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预防能力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完善灾害损失监测、评估、认定制度,构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
十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坚定不移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道路
(57)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牢固树立生态意识、生态自觉。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58)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研究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59)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取消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60)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61)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