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福利待遇制度改革,凝聚能打胜仗的优秀人才
对军队而言,一定的待遇是管理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水平的福利待遇是优秀人才的凝聚器。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把军人待遇定位在社会的中上等水平,军人的基本工资高于政府公务员17%~30%。
以色列作为全世界军费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将国防费用的42%用于提高和改善军人的物质待遇和提高军人的教育水平,为军人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各种优厚的社会保障。
相较而言,当前我军吸引人才、管理部队、凝聚军心、建设军队所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就是军人在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上的差距。应当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坚持从严治军,就不能脱离实际、“言不及利”,而应当把“以利治军”作为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对于军人待遇的相关标准不够明确,定性的、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定量的、公式化的规定不够,导致有关制度机制难以有效落地、流程运行。以退役士兵安置为例,有关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由于规定不具体,各地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补助标准五花八门,补助金额差距很大,“同役不同酬”的现象引发不同地区退役士兵的相互攀比。此外,有的定性规定操作起来难度极大,从而使政策陷入“有概念,无标准,难落实”的尴尬境地。
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在国家层面建立惠及全体优抚安置对象、参照基数统一、具有合理梯度、城乡一体的补助标准体系,形成一种相互关联、良性的利益调整机制。
此外,军人待遇的涉法问题并不少见。比如,少数地区私设条条框框,拒绝接收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央安置政策的军休干部、退役士官、无军籍退职退休职工等;部分垂直管理单位以人事权在上级为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受当地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一些优抚安置对象诉求超出政策范围,上访、集访、缠访问题突出。要破解这些矛盾问题,就要强化法治思维,真正将军人福利待遇纳入法制轨道,做到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创新发展先立法。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外国的一些做法虽然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坚持事业型与职业型的统一,作为军人根本动力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