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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维护空中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来源:国防部网作者:申进科空军新闻发言人责任编辑:张硕2014-02-18 11:54

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

很多航空爱好者和航空企业都注意到了,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大大简化了飞行任务审批,但有九种情况必须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比如,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再比如,我国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限定“九种情况”提示我们,简化飞行任务审批应以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必须系统、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不能“断章取义”打折扣。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所有审批,都会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其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更会得到优先保障。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各航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

实施飞行要依照法规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是放任低空无序飞行

当前,低空违规飞行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中安全。有人认为,我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就是要完全放开低空,可以随心所欲飞行,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也好,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好,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如果放任航空器“可以在任何时间、去低空任何地方”,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就违背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初衷。

我国进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并不是所谓的“将1000米以下空域全部放开、随心所欲飞行”,而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维护空中正常秩序、确保安全高效飞行,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点。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六项措施,其中强调: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发放飞行驾驶执照和严格资质审核;严格低空空域准入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凡是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颁布的这些法规昭示我们,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应当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应当严格飞行执照发放、严格飞行安全监控。任何空域、任何高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任违规违章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