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八一观点>>谈兵论剑>>正文

邢广梅:清廷同样输在国际法运用上

来源:参考消息网作者:邢广梅责任编辑:刘航2014-03-21 12:45

借助国际法,日本登上“文明”客船

甲午战争爆发前后的所谓“国际社会”是有特定意义的,其以欧洲为中心、由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组成,进而形成一套体现西方价值观、有约束力的近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基于此的国际社会,又被称做“国际法共同体”或“文明共同体”。而在“文明共同体”之外的国家则被划分为“半开化”(波斯、暹罗、中国、日本等)和“野蛮”(其他国家)国家两类,不享有国际法人格。这些国家与“文明共同体”国家只能签署不平等条约,被施加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等;而要摆脱这种束缚,只有进入“文明开化”进程,由“半开化”或“野蛮”升级为“文明”。其“文明”标准有四个:有效的政府体制;能够保护其管辖下的生命、自由、财产(主要是外国人的);国内法律体系健全;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加入国际公约,遵守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

日本选择“脱亚入欧”道路后,即按照西方国际社会的上述标准改造自己。为此,明治政府确立了“文明开化”国策,派出大量政要学者去欧洲考察和学习国际法,并努力学习和运用国际法的“工具性”特点,学会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1894年8月1日,日本天皇在对华宣战的诏书中,便高举起“日军将遵守国际法”的旗号;战争中,日本发行《万国战时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其后,又出版《媾和类例》指导日本与清政府谈判媾和,发行《干涉及仲裁、战使、降伏》应对三国干涉还辽。

甲午战争后,日本又极力宣传其“遵守国际法”。如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在欧洲出版法语著作《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及相关文章,海军法律顾问高桥作卫在英国出版英文著述《中日战争中的国际法案例》及德语版评论集,并将该书提交给国际法协会使用。这些著述采取实证方法记述了如下“事实”: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救护受伤俘虏,对中立国的国民与财产予以保护,极为关注占领地公众卫生,日本红十字会不偏不倚救助中日两国士兵等。

这些著述甚至夸耀说:日本帝国如同法、英、德国那样恪守战争法规则,以至于“这场战争中,日方经验将成为日后欧美诸国交战时的有益先例”。

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违反和践踏国际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尤其是旅顺大屠杀惨案成为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惨案发生后,尽管日军重重封锁消息,但还是有记者报道并在欧美国家引起轩然大波。于是,日本政府一边收买媒体以减少报道量,一边公开辩解,并利用外交渠道百般掩饰其罪行。高桥和有贺两人也充当了政府的“御用工具”。他们指责“日军在旅顺袭击十艘载满难民船舶”的消息失实,说战斗中只有少数平民因误伤而死。有贺长雄承认在旅顺街上看到了2000具尸体,但辩称其中只有500多具是非战斗人员,并且大多数是壮年男子。他还讲述了日本军队是如何正确区分战俘与平民的,如在平民身上悬挂“不杀此人”的标示等,将日军连杀四天四夜的惨案描绘成“合法”战斗中的“附带损害”。

这两个日本随军法律顾问的言论,极大影响了西方主流社会对甲午战争的看法。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就是这其中的一员,他说:“日本,除了在亚瑟港(旅顺港)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外,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日本就是这样登上了“文明”国家的客船,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