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 各省陆续放大招

来源:中国军网微信作者:宗禾君责任编辑:唐超山
2016-08-22 13:20

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2015年12月河北省搭建了全国首个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服务平台

二、安排工作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自主就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2016年7月29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三、退休与供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2014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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